广外保〔200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根据省公安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52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公境字〔2007〕673号)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广公境字〔2009〕55号)等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调整后的报备范围为:
(一)在职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校机关各部处、教学科研教辅单位、附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和副处职(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四)学校相关涉密工作人员;
(五)财务处在编在职人员;
(六)学校确定的其他需要登记备案人员。
二、协调配合做好报备工作。学校各部门特别是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保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调整范围后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的报备工作。具体分工为:学校保密委员会提供相关涉密工作人员的信息资料;组织部提供需登记备案的领导职务干部的信息资料;人事处提供需登记备案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信息资料。登记备案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其户口所在地信息;因工作需要,确定为“其他登记备案人员”报备的,由其所在单位将名单报人事处审核(或由人事处提出),由人事处报保卫处进行备案,最后由保卫处统一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进行报备。
三、进一步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原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的人员)出国(境)回来后,应在7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填报《出国(境)回执单》,15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人事处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如发现教职工的出国(境)记录情况异常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四、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 审批手续,按照我校《关于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外大保〔2003〕4号)的规定执行。
五、报备登记时间安排。请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报备表》(附件),于3月31日前送学校保卫处,同时用电子邮件发至林安杰办公邮箱(Lanjie@oa.gdufs.edu.cn),由保卫处汇总后上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报备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公安 出国(境) 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 2009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