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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专栏
每周以案析法(第十九期)
2018-09-26   编辑:张老师   来源:

今年以来,番禺区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规定无证驾驶“五类车”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对现场查获的无证驾驶摩托车(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人员立即办理拘留(即查即拘)。
    2018年9月1日-19日番禺交警八中队在大学城内开展“五类车”专项整治行动4次,即查即拘无证驾驶人员15名。
   9月18日早上,李某在大学城中环路无证驾驶一无号牌电动车(经鉴定,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属于轻便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李某存在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对其罚款200元;
2、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对其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天。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
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
2.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3.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
4.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对不符合以上四种条件之一的,均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而作为机动车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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